兰州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二十条有效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督促问题整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