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积极开发新水源,建设公共备用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水源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以及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