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条件的乡村,组织、支持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施,实行乡村集中供水;在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乡村,应当组织修建分散式供水工程,并采取适宜的杀菌消毒措施,保障村民的饮用水需求和水质卫生安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