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公共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开辟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关闭。

公共供水系统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应当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