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专用电缆光缆,避免二次开挖。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工程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