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供水工程(含二次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
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既有住宅未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住宅结算水表设计、建设和既有住宅抄表到户改造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案,推行智能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