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供水专项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供水专项规划。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在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