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以及监督电话;
(二)制定车辆停放、看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在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三)按照规范配置监控、照明、消防等必要设施并且保证正常使用;
(四)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且出具专用票据;
(五)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维护停放秩序;
(六)不得超出规定区域收取停放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