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确需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停车设施进行清理整顿。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