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以及监督电话;

(二)制定车辆停放、看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在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三)按照规范配置监控、照明、消防等必要设施并且保证正常使用;

(四)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且出具专用票据;

(五)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维护停放秩序;

(六)不得超出规定区域收取停放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