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开办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登记等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照从事经营性停车设施活动。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