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