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修复、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区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防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