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