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