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在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