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地热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资源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地热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和健康、能源、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