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水资源的调查情况,编制全市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热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开发利用方案、保护措施、产业发展、规划执行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