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业主大会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三)老旧小区、易地搬迁安置小区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四)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