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与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