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与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