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村(社区)党组织代表、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民主公开推选;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推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