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