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