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