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的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