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其他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的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人员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会后代为颁发。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