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