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其他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的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人员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会后代为颁发。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