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