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之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未提请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