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自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