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条有效地方标准从立项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由起草单位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立项的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或者因情势变更不需要继续制定地方标准的,由立项的标准化主管部门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