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应当符合有关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储存的规定,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储存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地方标准实施中需要解释的,由发布该标准的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