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九条有效经技术审查后,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技术审查意见等材料报送立项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制定程序合法性、材料完整性以及编写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编号发布;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