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第四十五条有效划拨土地使用权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但依法应当收回的除外。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