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