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一)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区;(二)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红色文化遗址;(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城区;(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五)山水格局和城址格局;(六)历史街巷、传统地名、名人故(旧)居;(七)河湖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九)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