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区;

(二)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红色文化遗址;

(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城区;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五)山水格局和城址格局;

(六)历史街巷、传统地名、名人故(旧)居;

(七)河湖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