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覆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对象,重点保护汾河文化遗产廊道、西山历史文化带、东山历史文化带、太原府城和晋阳古城文化核心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文化遗产聚集区等区域。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