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保护,保护对象以及周边传统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廓、生态景观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应当符合建设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