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或者倾倒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

(二)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加压排放污水;

(四)在雨水行泄通道内设障;

(五)占压、填埋、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