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或者倾倒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二)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三)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加压排放污水;(四)在雨水行泄通道内设障;(五)占压、填埋、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