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废弃的排水设施,由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按期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采取封填、灌浆等安全处置措施,并将排水设施的埋深、管径、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