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排涝和安全防护措施,完工后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