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或者倾倒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
(二)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加压排放污水;
(四)在雨水行泄通道内设障;
(五)占压、填埋、穿凿、堵塞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