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知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隐蔽性设施的验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