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知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隐蔽性设施的验收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