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维护运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办理设施及其相关建设资料的移交手续,并通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