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在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