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低于实收物业服务费百分之十的比例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后,将剩余部分按有关规定移交。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