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长期公开、及时更新下列信息:(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